何教谕的学生。
我弟弟,沈青谷。
何县丞的下牙露出来了。他笑的方式不是嘴角,是下牙,下牙比上牙宽一分。笑在下牙。
好字。我看了十年状子,比这个字好的不超过三份。三个师爷,写了二十年。他把下牙收了,不笑了,看状子。
民妇陈门张氏,状告小叔陈某,强嫂。嫂身伤在案。
他从看到,又从看回。看了五息。他在找三证。人证一个,不够。物证是身伤。身伤在案。
沈姑娘。嫂告叔须有三证。你的状子里人证一个,物证是身伤,书证是状子。三证只有两证——
何县丞。身伤即证。大明律的条——有伤在身,身伤即证,不须取。
何县丞的眉骨又停了。他在想大明律那条。何教谕在左传注里旁引过。他记得。
他停了三息。东厢房里只有他食指在扶手上握紧的声音,红木的槽,食指的半寸,十年的判断。要不要受理?受理就是嫂告叔。十年,三百七十二个案子里唯一一个。
他想起律里的那条例外。身伤即证:身上有伤,伤就是证据。这条是给被强者准备的。被强的人身上有伤,伤就是被强的证。证在身上,不需要旁人来说。
沈姑娘,你知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