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月十二,午时。我在院中翻酱。叔父来的时候扛着锄。锄头靠在门框上,门框上有泥印。泥印是锄刃上的,是田里的泥。田里的泥和院子的泥颜色不同,我分得清。
她把布包打开,碎瓷搁在案前。碎瓷的边沿是青釉,她们家的酱缸,她和婶子一起烧的。烧的时候婶子说这口缸能用五年。
叔父砸了两口缸。第一口砸在缸腰,裂口是横的,横的是锄头横扫。自己倒的缸砸不出横裂。第二口砸在缸沿,碎瓷飞了三步,飞到我脚边。我捡了。
她停了一息。
叔父推了婶子。婶子倒的时候手撑地,手腕撑折了,右手。右手是婶子揉面的手。
陈小叔的嘴歪了。你个丫头片子——
堂上不许喧哗。
何县丞的声音不高,但堂里没人再出声。
他取了八月十五的验伤单。念出来,每个字都落在地上。
右腕骨裂。骨裂方位外翻,外翻是撑地,撑地是被人从正面推。自摔的腕骨内翻。左颧淤伤在侧面,侧面的伤不是自己摔的。膝盖擦伤方向朝后,朝后是往前倒,往前倒是被人推。
他放下单子,看陈小叔。
你借盐不带碗,带锄头。你嫂子的伤在侧面,侧面不是自摔。你侄女的碎瓷飞了三步,三步不是缸自己倒。
陈小叔跪在地上。嘴张了,没声。
何县丞朱笔落。
判:陈张某赔偿陈张氏银五两,限十日内缴清。三年禁:三年内不得入陈张氏院中。三不得:不得拦,不得压,不得以嫂告叔之名于乡中行压。违一则加罚。